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序号 | 许可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
1 | 设定许可阶段 | 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程序、期限、主体资格,办理行政许可流程等基本信息 | 书面记录 | |
2 | 申请受理阶段 | 工作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书面记录 | |||
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方式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告知更正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书面记录 | |||
3 | 作出行政许可阶段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 书面记录 | |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3 | 作出行政许可阶段 | 依法应当听证事项或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作出行政可的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书面记录 | |||
4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二、行政征收 | ||||
序号 | 执法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1 | 启动阶段 | 制作立案审批表,记载启动原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 | 书面记录 | |
2 | 告知阶段 | 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征收主体、征收依据、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减征和免征的条件、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及申报所需全部资料目录,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
2 | 告知阶段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盖章;若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应在书面记录上注明原因,并可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证明;但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依法无需行政相对人签字、捺指印的除外。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询问行政相对人情况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捺指印 |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情况 | 书面记录 | 调取证据通知书或相关记录材料上须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字或捺指印与盖章,证人证言需证人签字或捺指印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 | ||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情况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须相关人员签字或捺指印、盖章 | ||
2 | 告知阶段 | 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活动内容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
3 | 审查决定阶段 | 记录审核有关材料,确定收费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的幅度及金额等 | 书面记录 | |
需要专家论证的,记录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须参与专家签字 | ||
需进行法制审核的,记录法制审核人、审核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
征收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的,记录告知文书的内容,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记录行政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情况。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收存相关证据的情况;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 ||
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核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集体讨论的情况 | 书面记录 | 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材料上,应有参加讨论人员的签名 | ||
记录行政征收决定书内容,行政征收决定书中应载明征收对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决定内容;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和印章与日期;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 书面记录 | |||
4 | 送达阶段 | 直接送达或当场送达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行政相对人或其指定签收人签字或捺指印;相关人员拒绝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
留置送达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邮寄送达的,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 书面记录 | 寄发凭证上须有寄件名称、寄出日期等 | ||
委托、转交送达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上需有受委托人、转交人签名或捺指印 | ||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
5 | 执行阶段 | 记录行政征收的全过程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6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三、行政检查 | ||||
序号 | 检查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1 | 准备阶段 | 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 | 书面记录 | |
2 | 检查阶段 | 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对于发现的违法证据日后难以取得的,向上级领导请求报批,保存证据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2 | 检查阶段 | 对于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执法人员对于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复查,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改正的,制作检查笔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改正的,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
3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
四、行政收费 | ||||
序号 | 执法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1 | 事前阶段 | 事前公示行政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费机构、收费流程等基本信息 | 书面记录 | |
2 | 收费阶段 | 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提供缴费通知单 | 书面记录 | |||
行政执法人员核对缴费通知单 | 书面记录 | |||
申请人缴费 | 书面记录 | |||
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缴费凭证 | 书面记录 | |||
行政执法人员出具回执 | 书面记录 | |||
3 | 送达阶段 | 直接送达或当场送达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行政相对人或其指定签收人签字或捺指印;相关人员拒绝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
留置送达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
邮寄送达的,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 书面记录 | 寄发凭证上须有寄件名称、寄出日期等 | ||
委托、转交送达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上需有受委托人、转交人签名或捺指印 | ||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
4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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