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的行政工作,督促重点工作落实;负责文秘、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及对外接待、后勤服务、综治维稳、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负责受理来信来访;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牵头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领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审核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令;负责向社会公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事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政审批工作,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普法教育及其相关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督查、督办、落实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人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和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人员的政审;指导、管理市直艺术教育事业;负责全市体育职业证书的审核工作;指导社会艺术培训,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核准、备案、年检其他职权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市旅游年票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科。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事业的管理,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文化公共服务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完善公共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建设。
(六)文化艺术科。拟订全市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艺术活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科。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宣传工作;承办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八)产业规划发展科。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宏观管理和经济活动;负责拟订全市体育彩票发行计划、工作部署,落实体育彩票发行政策和措施;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产业开发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的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管理、指导全市非公有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机构;负责全市旅游资质单位的报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九)资源开发与全域旅游推进科(红色旅游指导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市场管理与执法监督科。拟定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旅游质量监督科。受理旅游质量投诉、举报,负责全市旅游投诉情况统计;负责旅游市场检查及其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旅游经营活动;负责出国(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保险工作,承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案的有关工作。
(十二)广播电视管理科。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体系的建立,指导、监督全市各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影视剧(含动画片)及需要审查的进口节目的内容;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 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科技科(融合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装备技术提升;监督管理全市网络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审核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整合发展。
(十四)推广传播和交流合作科(宣传信息科)。拟定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对外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对外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协调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全市大型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节会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局机关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对外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管理。
(十五)竞赛训练科。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负责拟订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竞技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申报、承办在本市举行的国际或全国、全省性竞技体育竞赛的具体工作;管理全市体育竞技训练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及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指导、管理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裁判员、运动员等级和业余体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晋升工作;负责全市裁判员培训、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抓好传统项目学校建设。
(十六)群众体育科。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开展计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全市大型群众体育竞赛活动;指导城市体育、农村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开展;负责对全市体育类协会和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群众体育专(兼)干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认证等级、群体项目裁判员等级和武术段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
(十七)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及保护、管理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
(十八)博物馆与社会文物科。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负责拟订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和推动落实;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专门人员的培训;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协同指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文物安全防护工作。
(十九)审计与财务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事业经费年度执行计划;负责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事业项目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安排下达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经费;负责重大活动和项目的财务和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局机关、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统计工作;拟订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归口管理体育基金。
(二十)两新组织党建指导科。负责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