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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衡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7-10-26 08: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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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审计执法人员合法权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其审计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配备

第四条 由审计技术科一次性给每个业务科室配备一台照相机、一支录音笔和一部执法记录仪,在未经局领导批准情况下,不得更换其他设备。

   第五条 如设备出现故障,由审计技术科联系供应商负责解决或维修保养,如是使用人自己人为损坏,则由使用人负责照价赔偿。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过审计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七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行政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个人进行调查;

(四)举行审计听证程序;

(五)投资审计的重要节点;

(六)按要求需要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其他现场审计工作。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审计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审计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审计执法人员在本局办公场所以外的场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第十三条 审计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行政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审计业务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导出至审计业务专用计算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方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导出至审计业务专用电脑保存。

行政执法过程结束后,应将取证的音像资料刻录到光盘,并与执法档案资料一并保存;同时,上述音像资料电子版应上传局数据中心进行同步保存。

审计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审计技术科指定专人长期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审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审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审计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音像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后附卷。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技术科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纳入年底科室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行政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四)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过程的;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