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置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审计,我们仍发现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下面将浅析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涉案财物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问题
(一)涉案、罚没物资监管制度不完善。已出台的涉案财物管理文件个别内容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如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置等),现金与实物、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混合保管、涉案财物因缺乏专人保管容易丢失等“有单无物”“有物无单”“有案物”“无案物”的问题。
(二)涉案、罚没财物保管不到位、处置不及时。一是保管不到位,受保管存放条件的限制,或未单独设置物资保管仓,致使扣押的部分物品未得到妥善保管,如涉案车辆露天停放,时间久远被锈蚀损坏,导致修复成本大于实际价值;部分易变质、灭失的涉案财物,如烟、茶叶、食品存放过久导致无变现价值,且消耗保管成本。二是处置不及时,由于罚没物品尤其是车辆因拍卖周期较长,滞留停车场无法及时处置,产生停车保管费用大于车辆拍卖处置收入。造成拍卖处置收入全部安排用于停车保管费支出,未形成财政可支配收入。
(三)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沟通不足、配合与协调机制薄弱等问题。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有“物随案走”的原则,但财物移交过程中由于法院、检察院保管涉案财物的空间有限,涉案财物交接要求较高等原因导致“物随案走”原则执行不到位。同时。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就涉案财物管理交接形成规范、固定机制,未进行专门的座谈、沟通、协调,导致很多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漏判等现象。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的规定非常有限。涉案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法规方面,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却非常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财物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扣押物品和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两种。上述措施主要从侦查取证的角度做出规定,而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保全、追缴、返还等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对于上述“追缴、没收”的决定权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除了权属明确的汽车等价值比较大的供犯罪使用的罪犯的财物,法院予以判决没收外,其余作案工具及物证不一定会一并作出判决。故大量被扣押的物证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不仅给公安机关带来财政负担,也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涉案财物丢失的问题。
二、涉案财物管理的审计建议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涉案财物管理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重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涉案财物处置,通过对涉案财物及时恰当的处置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杜绝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现象。
(二)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把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司法规范化的重要环节来抓,应及时对相关涉案财物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清理整治,对涉案财物管理建章立制,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做到办案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及时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室,把涉案财物管理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考评等绩效考核系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
(三)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对各自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多多交流,必要时可以就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定期举办座谈会、协调会,形成办案协调机制。(衡阳市审计局 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