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市局成立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法制机构),专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存在争议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及撤销;
(二)管理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高于或者低于《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对法人高于10万元,对个人高于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对当事人提起交通行政执法复议(上访或者拟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决定
(五)对行政征收的减免的处理。
(六)对移送司法机构强制执行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承办部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
(二)相关文书和证据资料;
(三)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四)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交通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含程序、实体两方面开展情况,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需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如需调查取证或听证的,应说明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各部门按本办法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情况复杂法制机构无法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的,经局分管理领导批准,法制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经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移送部门补充调查。移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补充调查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补充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展开调查,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或者案情复杂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拟决定意见合法适当的,提出审核同意意见;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不正确或拟决定意见不适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三)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处理;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承办单位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和建议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各一份备存。同时承办机构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决定文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运输部对以上审核办法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衡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交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意见表
衡交法审〔20**〕**号
执法项目 |
||||||
承办单位 |
||||||
承办人员 |
||||||
承办单位 拟决定意见 |
||||||
审核意见 |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否 |
||||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否 |
||||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
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 |
是 |
否 |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事项 |
是 |
否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
||||||
审核人员(签字): 20**年**月**日 |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20**年**月**日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不涉及的打-);内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一事一审。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单位提交集体讨论,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延期申请审批表
衡交法审延〔20**〕**号
审核项目
|
|
承办单位 |
|
申请理由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意见 |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