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操作细则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局根据本机关担负的行政执法责任,以及行政执法决定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并制定《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报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执法事项,在收集材料、调查取证完毕后,对可能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将相关案卷材料及本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一并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对可能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事项,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 10 日前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经业务部门承办人员核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3、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勘验的,提交现场核查、勘验的音像资料和核查勘验笔录;
4、申请人如有申辩意见的,提交相关文字材料;
5、业务部门起草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包括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他情况说明等;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处理事项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
5、行政相对人如有陈述或申辩的,应提交其陈述、申辩材料;
6、对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提交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或放弃该权利的相关材料;
7、对不需要举行听证或行政相对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案件,应提交业务部门起草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他情况说明等;
8、《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
业务部门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交。业务部门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不予审核,并退回案卷材料。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或者业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由业务部门移送局政策法规科主持听证。政策法规科在举行听证前进行法制审核,听证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再另外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充分,执法人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查;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向业务部门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案卷材料和业务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认为业务部门的处理意见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业务部门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业务部门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政策法规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机构归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审核意见。
业务部门对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由业务部门与政策法规科进行讨论,经讨论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衡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
单位名称:衡阳市司法局 填报日期:2017年8月13日
重大行政 执法类别 | 序号 | 法制审核事项 | 行政执法决定实施依据 | 备注 |
重大 行政 许可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
2 |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延续审核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南省司法厅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司发【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 | ||
重大 行政 许可 审核 转报类
| 3 | 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4 | 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并进行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
5 | 对县(市)区申请设立公证机构进行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6 | 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及公证机构分立、合并进行审核。 | 执法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7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进行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湖南省司法厅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 ||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重大 行政 处罚
| 8 | 对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9 | 对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
10 | 对律师事务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
11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本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
12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
13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 ||
1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 ||
15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6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施停业整顿。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7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实施停止执业、罚款。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8 |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实施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
1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2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21 | 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
2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2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重大 行政 处理
重大 行政 处理
| 24 | 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退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责令追回被侵占、私分、挪用的法律援助经费。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
25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作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26 | 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 ||
27 | 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 | ||
28 | 对不履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29 | 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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