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局或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木材检查站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备案工作。
第三条 决定备案内容
(一)行政处罚备案内容:
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
4、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5、没收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许可备案内容:
1、移植古树名木;
2、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0株以上;
3、采伐公益林面积5亩以上或蓄积10立方米以上;采伐其他林木面积100亩以上,蓄积200立方米以上;
4、珍贵种子或限购种子收购。
第四条 市林业局法制科是市林业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后的10日内,将备案审查材料送市局法制科,经市林业局法制科审查后,将备案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 重大林业执法决定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
1、备案报告
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4、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二)行政许可决定
1、备案报告
2、行政许可决定书
3、现场核查材料
4、集体研究决定材料
5、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
6、许可审批材料
第七条 市林业局法制科对重大执法决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处罚是否公正;
6、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许可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许可资格和条件;
3、核查、审批程序是否到位;
4、许可决定与许可申请事项是否一致。
第八条 市局法制科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备案材料5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适用自由裁量权适当的,行政许可主体合法,申请人具体法定条件核查细致、准确,许可文书规范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执法决定违法的,由法制科发出《行政执法法制审查意见书》,建议报送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林业局法制科。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四)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制审查意见书》纠正或撤销的,由市林业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单位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重大林业执法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书面报市林业局法制科。
第十条 市林业局法制科在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扣其林业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违反法定执法程序或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六)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七)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经审核、审批实施行政处罚和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者,其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事项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林业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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