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周兴华等团队成员集体从江西宜春迁到我市,主要在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租民用楼房作为窝点,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虚构的“黄玺”保健品,安排组织成员以“网恋见面”或“介绍工作”等所谓“邀约”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将受害人骗至衡阳市传销窝点后,强行扣留,诱骗购买传销产品和加入其传销组织。强迫新人被动学习传销知识,逼迫受害人出钱购买产品,并将其身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中的钱财全部搜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周兴华所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周兴华系主犯。截至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时止,该团伙已在衡阳市内建立传销窝点8个、发展成员60余人,被非法拘禁人员达10余人次。
今年4月15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对周兴华等3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兴华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4年9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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