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颜家仕、刘琦、肖高付、莫超、肖启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蒸湘区呆鹰岭镇新阳村强揽工程、打压村民,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共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家仕、刘琦、肖高付、莫超、肖启军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其中颜家仕系首要分子,另外4名被告人系积极参与者,该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组织实施多起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该案的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均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上述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六年零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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