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3文档来源: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4年衡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伍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伍某种植的豇豆不合格,啶虫脒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4年9月,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交至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经查,该农户抽样时已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超标,违法所得50元。2024年10月,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农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种养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4年3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衡阳市某种养有限公司的鸡蛋不合格,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项目兽药残留超标,检验结果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经查实,该公司由于饲喂管理不当,造成少量母鸡产蛋存在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事实。2024年6月,衡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4年1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月执法人员再次赴该合作社检查改正情况,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水产养殖档案中仍未记载成鱼的捕捞、饲料添加剂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衡阳市农业农村局遂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00元。
案例四: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衡阳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8月执法人员再次赴该合作社检查改正情况,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衡阳市农业农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元。
案例五: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6月,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抽样的甲鱼样品中氧氟沙星(停用兽药)项目兽药残留超标,检验结果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经查实,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销售含有药物残留超标甲鱼的违法事实。2024年8月,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兽药)序号(12)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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