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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校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案例

来源:衡阳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11-12

行政审批机关:衡阳市民政局

    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校

  一、审批事实

****7月15日,陈某、刘某委托谭某携带成立登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校的申请书、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住所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专职工作人员花名册、理事备案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表、承诺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到衡阳市政务中心D25窗口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成立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某某根据谭某提供的申请报告,向其提供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要求其根据自己的申请事项如实填写,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同日,执法人员某某对谭某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其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衡民许民受〔******号),被委托人谭某签收。7月16日,衡阳市政务中心D25窗口工作人员刘某对申请材料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做了书面审查。经审核,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校登记许可申请,经核查资料,符合《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三、决定结果

  ****7月16日,衡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该许可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召集相关业务承办人员对许可事项进行集体审核、讨论,认为该单位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并已经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名称、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财产、场所等符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条件,经衡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决定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许可。同日,衡阳市民政局根据集体决议制作了《行政许可决定书》(衡民许民准字〔****52号)交衡阳市政务中心D25窗口通知当事人领取。

  ****9月16日,衡阳市民政局采用当面送达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衡民许民准字〔****52号)送达谭某,并要求其在10日内到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D25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谭某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且对许可决定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D25窗口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四、说明理由

  (一)对提供资料的说明

  衡阳市民政局对该许可申请资料及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

1、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5、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章程核准表;

6、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校章程;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8、验资报告;

9、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10、从业人员花名册;

1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备案表。

   (二)作出许可决定的理由

    申请人陈某、刘某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衡阳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行政许可,许可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现场进行勘验,确认该单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租赁使用场地合法,且从业人员符合具备资质条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告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陈某、刘某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衡民许民准字〔****52号)后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了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