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制度建设?>?
来源:政策法规科发布时间:2019-06-18
市政府公布的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
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 ||
2 | 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 市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 |
对市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 ||
市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 ||
市本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理 | ||
3 | 参与推进衡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制改革工作 | 拟订、提出衡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 |
4 |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 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 ||
5 |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 |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 |
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 ||
6 |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体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
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 | ||
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 ||
7 | 对市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监督管理 | 经授权开展对在市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
8 | 指导下级民管部门工作 | 指导县市区各级民管部门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
9 |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募捐管理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 | 组织制定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
指导全市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和城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 ||
指导全市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相关培训 | ||
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 ||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慈善工作 | ||
指导县(市、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 ||
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组织指导全市福利综合统计 | ||
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服务 | ||
10 |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 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措施 |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
指导做好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 ||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 ||
指导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 ||
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 ||
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 | ||
指导各地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 ||
指导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 | ||
配合做好城乡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 ||
11 | 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 审核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 |
依法承办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 ||
负责市城区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指导县(市)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 (目前市城区门牌编码和设置由市公安局在进行管理) |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 | ||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审核、报批工作 |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 ||
确认市城区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
承办市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工作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 ||
指导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 | ||
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
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 ||
负责市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核 | ||
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
12 | 负责殡葬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婚姻登记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殡葬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 | ||
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 | ||
指导、协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 ||
指导殡葬、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 ||
牵头做好民政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 ||
13 | 指导扶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工作 | 研究提出促进老区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 |
负责指导老区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工作 | ||
监督检查老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情况 | ||
协调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老区建设 | ||
14 |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 | ||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 ||
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 ||
负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 | ||
15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 ||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 ||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 ||
指导社会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规范开展服务 |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指导、记录监督、激励回馈制度 | ||
16 |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 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牵头拟订市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 ||
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
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 ||
17 |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
指导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 ||
拟订市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 | ||
监督各地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 ||
18 | 指导各地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组织拟订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
指导县市区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市直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接受县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开展信息查询并反馈核对结果 | ||
19 |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 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 |
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 ||
指导开展慈善工作 | ||
20 | 民政信息化工作 | 制定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
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 ||
21 | 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 提出全市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
组织实施全市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
22 |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抚养管理工作 |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
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申请资料的审查、申报工作 | ||
组织开展孤残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学习教育工作 | ||
23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界线管理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2)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
(3)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
(4)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3、监督检查方式
(1)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
(2)对临时发生影响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及时开展临时联合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2)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要查验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手续;
(3)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5、监督检查措施
(1)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②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③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④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二)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市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和发放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3)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落实情况;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2)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宣传和实施情况;
(3)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4)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例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①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②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②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③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2)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3)市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应当责成有关民政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雷速体育,雷速直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雷速体育,雷速直播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市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2)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5)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6)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7)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8)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9)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4、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①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②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③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④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⑤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⑥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5、监督检查处理
(1)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2)全市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②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4)全市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全市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5)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6)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7)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9)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2)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4、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①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②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③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④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⑤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⑥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5、监督检查处理
(1)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②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⑤设立分支机构的;
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
(4)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五)募捐行为监督检查
募捐行为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2)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募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许可;
(3)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4)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6)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7)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
3、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地检查;
(2)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举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2)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是门负责养老机构许可、日常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养老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2)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消洗。
(3)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4)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5)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6)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7)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8)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9)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0)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11)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4)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上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公墓监督检查
公墓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公墓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提留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辖区范围内公墓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抽取部分公墓开展相关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区内公墓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公墓实行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执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3)公墓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当地民政部门要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4)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并留档,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叫停,并根据相应规定对公墓单位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还存在违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对之进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