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衡阳市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国知发运字〔2024〕2号)。为贯彻落实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总书记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国、省重要文件精神,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23〕52号HNPR-2023-10032),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现有《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衡市监[2022]5号)(简称原《办法》)于2022年5月22日由衡阳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并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过去两年我们在开展知识产权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原《办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办法》规定的项目实施时间过短,与项目实际实施完成所需时间不适应。原《办法》规定在项目立项签订项目合同后,在本年度内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并要求年度内去完成验收工作,不利于项目实施绩效。二是原《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类别(类型)与国家、省级和我市试点城市工作建设要求和重点,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和方向发生转变,由过去注重知识产权数量,向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转变,我市在专利导航、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转化方面存在短板,上级考核主要指标为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实际工作中,原《办法》实施中与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存在一定不匹配。为科学、高质、高效完成市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资金管理,特请修订原《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修订《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研究学习湖南省、长沙等地办法。组织专人专班,以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名义代拟《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2024年7月初形成草案,并经我局法规、两反、办公室等科室提出意见、建议,提交局务会讨论,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提交市财政局研究,并于2024年7月31日向县市区局、部分企业、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衡阳师院易颜博士、雁城专利事务所李政科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吸收采纳后完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五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依据,资金来源,绩效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第二章对象和范围,共两条。第三章分配方法及程序,共3条。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共四条。第五章附则,共两条。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支持、分类支持、突出重点、适当补助、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项目承担主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衡阳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为本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资助、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等项目支出;完成省市场监管局等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和交办的知识产权相关重要工作。
第三章 分配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包括事前支持和事后补助,具体支持标准在项目通知或指南中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事前支持。是指根据当年设定的有关因素权重,项目立项获批后,先行下达资金给予支持的方式。
(二)事后补助。是指针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其先行投入后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情况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补贴、奖励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必要时可适当按照因素法分配部分资金。其中,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运用效益提升、保护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升、重点任务推进的专项资金,以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分类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
(二)项目申报主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项目申请书。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必要性、主要内容、资金预算表、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及个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发动企业、受理项目并进行初审推荐,重点审查申报主体资格、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
(四)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论证。评审包括申报主体资格、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
(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党组会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审批。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发布项目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款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绩效目标,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规范使用有关资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每年度按市财政局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补助:
(一)没有按要求申报的,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不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项目工作的。
(二)作为申报项目补助基础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的、在项目绩效评价前丧失权利的。
(三)与项目直接相关事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得补助的。
(四)申报主体被国省市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网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在项目公示后因其它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被多方联合举报并查实的。
(五)申报截止日之前的三年内承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事前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未合格的。
(六)申请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同一单位申报同一批次的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一个;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新增申报同一个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
(八)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衡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衡市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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