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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速体育,雷速直播《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24 15:52??????来源: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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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函〔2021〕55号_雷速体育,雷速直播

雷速体育,雷速直播《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现就《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特别是"衡阳群众"志愿者活动已经成为文明城市新名片。但依然存在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及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市民言行举止不文明等现象。究其根源,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有关,与规范创设和执行不力有关。文明行为的培养、引导和规范,需要德法兼治、德法并举。

出台《条例》对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意义重大,对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和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意义重大。同时,出台《条例》也是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一体两翼"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影响深远。

此外,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央文明办《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参评城市须"提供本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的情况"。

据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计划。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等。同时,借鉴了北京、长沙、岳阳等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做法和经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划,市委安排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起草《条例(草案)》。市委宣传部、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专班,委托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负责法规文本的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社会委参与并指导起草工作。

起草专班按照立法程序,先后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制订了《条例(草案)》初稿;在此基础上又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第二稿。在征求群众意见后,起草专班再次针对我市文明创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第三稿,并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6月25日起,通过衡阳市党政门户网、衡阳文明网等媒体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7月6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创建办、市委网信办等市委工作部门、市直相关部门、两区一园一城管委会、中小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23家单位的意见;同日,召开专家论证会。7月7日,根据座谈会和论证会以及收集到的书面意见进行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四稿。7月28日,针对《条例(草案)》第五章创设的处罚条款,我市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听证会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五稿。7月29日,市司法局召开局务会,对《条例(草案)》审核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六稿。8月3日,市人大召集起草专班及相关单位参加调度会,再次听取意见。8月10日,朱健市长听取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条例(草案)》的议题汇报情况,起草专班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将文本进一步完善,并确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的《条例(草案)》文本。8月18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会后,起草专班根据常务会议的建议进行修改,形成了报请市人大的法规议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四条,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二是为弘扬正义,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鼓励开展义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对见义勇为、"衡阳群众"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紧急现场救助等体现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从正面作了鼓励性规定。三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环境卫生等领域的行为规范作出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性规定。

(二)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文明行为的定义。《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三)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领导责任。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条例(草案)》第三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统筹推进的社会治理格局。第四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作了明确,规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立法范围及法条衔接的问题。鉴于"文明行为"的范围极其广泛,根据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结合前期的调研情况,此次立法只针对衡阳市较为普遍、突出,且适合用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于上位法或者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此次立法仅作概括性、衔接性规定。

(五)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为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有效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第四章在保障和促进措施上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是明确了长效机制,对优化公共服务、宣传教育、公众监督和文明积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是规定了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以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等行为的鼓励措施。

(六)雷速体育,雷速直播法律责任。针对第三章中的部分不文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和我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草案)》仅对上位法及我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罚则的内容,如: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互联网车辆运营企业怠于管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内容,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参考外地文明行为立法经验,对参加社会服务的违法行为人可减免处罚。



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引领和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鼓励、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领导机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并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活动;

(五)订立并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七条【文明倡导】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国守法,诚实守信,遵德守礼,敬业奉献,践行文明公约;

(二)勤政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提升政务文明;

(三)言行得体,衣着整洁,开放宽容,积极向上,展示雁城市民形象;

(四)崇文重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和谐敦睦,传承优良家风;

(五)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引领社会风尚;

(六)节能降耗,保护水源,垃圾分类,绿色生活,减少难以降解物品使用;

(七)保护名胜古迹,弘扬地域文化,爱护公共设施,珍惜花草树木,追求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共处;

(八)遵守诊疗秩序,秉持职业操守,构建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良性沟通、依法止争的医患关系;

(九)推行公筷公勺,共建文明餐桌,杜绝铺张浪费,健康餐饮文化;

(十)文明观演,理性观赛,按时到场,凭票入座,有序退场;

(十一)讲究卫生,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场所清洁;

(十二)先下后上,有序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文明鼓励】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

(二)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三)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扶危济困、助学助残、救灾赈灾等各类"衡阳群众"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依法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公益服务;

(六)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现场救助或者拨打紧急电话;

(七)文明旅游,健康出行,尊重他人权利和当地风俗习惯;

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规范与禁止


  第九条【公共场所秩序规范】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违规摆摊、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设施;

(四)在公共区域种植瓜果蔬菜,晾晒、堆放或者吊挂物品;

(五)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灵棚、摆放花圈,抛撒、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物品;

(六)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营销、广场歌舞等活动噪声超标;

(七)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及时清除粪便。

第十条【公共卫生规范】在公共卫生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乱倒生活污水、垃圾;

(三)随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四)在树木、路牌、电线杆、建(构)筑物上喷涂、张贴广告;

(五)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及人员密集区域吸烟;

(六)咳嗽、打喷嚏不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不佩戴口罩;

(七)疫情期间违规进行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规范】在道路交通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占用和堵塞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的;

(三)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垃圾、液体等;

(四)不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五)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载人载物;

(六)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七)非机动车不在划定区域内停放;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翻越、倚坐隔离设施;

(九)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十)出租车喊客拉客、拒载或者载客不打表;

(十一)互联网车辆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等管理职责;

(十二)恶意损坏、抛弃共享车辆。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规范】在生态环境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踩踏、攀折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二)买卖、加工、食用法律禁止捕猎、交易和食用的野生动物;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污染的物质;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餐饮店未经净化直排油烟,污染环境;

(七)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十三条【网络文明规范】在使用网络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或低俗淫秽信息;

(二)擅自泄露、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视频或照片等;

(三)以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广告信息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或者胁迫他人。

第十四条【校园文明规范】在校园文明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行为;

性骚扰、性侵害行为;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类玩具、文具、饰品和出版物;

(四)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内,开设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开设网吧、歌舞厅、游艺厅、台球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开设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五条【品牌创建】推动"衡阳群众"品牌创建工作,建立服务时数和公益行为的积分激励制度。

开展"衡阳群众"志愿服务活动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六条【窗口示范】政务、银行、通信、邮政、医疗、旅游、机场、码头、车站、宾馆等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办事流程和手续,推广网上预约和办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完善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公共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园、广场、小区等场所内的文体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其他相关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协助机制】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

劝导员、监督员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经行政执法部门核实的,可以作为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第十九条【诚信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集中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宣传机制】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开展文明宣传工作,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广告设施等媒介,褒扬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推介先进典型,按照规定数量或者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文化机制】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利用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地),组织全民阅读活动,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衡阳文明形象。

提升船山文化、蔡伦造纸等品牌知名度,振兴特色文化产业,推动衡阳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优抚优待】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确认、奖励、保护、优抚、救助等权益保障工作。

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及组织移植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五条【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置地桩等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其他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设施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法喊客拉客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出租车喊客拉客、拒载或者载客不打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互联网车辆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投放、归集或者整理等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条【打击报复举报人责任】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园区、开发区职责】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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