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解决筹措资金困难,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住房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对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商业银行)与中心已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书》,并同意出具《衡阳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附件一);
(二)原住房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近12个月无逾期记录;
(三)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在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配合办理原商业银行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贷款资料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商转公贷款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衡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附件二);
(二)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表》或登记簿;
(三)《衡阳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附件一);
(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款明细(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须在面签时提供该部分还款明细)。
三、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职工取得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衡阳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附件一)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受理和审批。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三)面签。合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3000元”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款明细。
(四)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中心为该房屋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贷款放款。中心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六)贷款结清和原抵押权注销。原商业银行自收到中心发放的贷款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在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将贷款结清、抵押权注销依据提交给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其他贷款事项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衡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一
衡阳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样本)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行贷款客户 (身份证号码 、贷款识别号 ),贷款所购住房坐落地址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他项权证号 ,截至 年 月 日,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元,该房屋在我行未设立其他抵押。
我行同意该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该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住房设定仅次于我行抵押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指定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至我行账户(备注请填写“姓名+贷款识别号”),专门用于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
我行承诺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及时督促借款人补足差额部分,并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我行承诺该笔商业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权注销手续。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银行名称:
收款账号:
客户经理(签名): 银行(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同意书自出具日起【30】日内有效。
编辑:王琳
二审:李珍菊
三审: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