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1、 挂号费、院内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电话费、电冰箱费、煤火费、公物赔偿费、住院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4、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书刊报纸费等。
5、 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心理咨询)。
6、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职业病;他人袭击伤害、恐吓致伤、动物咬伤、误用食物、药物中毒、酗酒、吸毒、药源性过敏及休克、工伤、生育等发生的费用。(因行走摔伤、烫伤、一氧化碳中毒等意外所致伤害,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8、 各种科研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超越湖南省《医疗收费标准》以外的费用。
9、 性病检查治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一起医疗费用。
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参保病人自付30%费用的检查项目:CT、ECT、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摄影设备)、彩色B超等单项超过100元的特殊检查(需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执行、急诊除外)。
2、参保病人自付20%费用的治疗项目:X-刀、多弹头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需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按照国家定价标准执行;无国家定价标准则按进口材料自付50%,国产材料自付20%标准执行(需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10%,乙类药品自付5-30%,非甲非乙类药品自付100%。
5、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床位费15元/天。
6、抢救室、监护室的床位费单独核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规定:
1、住院总医疗费=个人自付(政策性自付+起付线自付+分段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2、政策性自付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一次性材料、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以及全自付药品、超标准床位费和基本医保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分段自付又叫政策规定比例自付:在职人员起付线以上-3000元自付18%,3000-10000元自付12%,10000-最高支付限额自付6%;退休人员按上述比例的65%自付。
4、大病互助政策规定比例自付6%。(雁峰区为10%)
5、起付线(三级甲等医院):首次住院800元(衡阳县医保为500元),再次住院为首次住院的40%。
四、住院流程:
1、凭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医保诊疗手册到医保窗口(现为外科综合楼一楼9号窗口)办理登记、盖章。
2、到住院结算交费窗口(现为外科综合楼一楼3号窗口)交纳住院押金及医保IC卡。
3、疑为意外伤害病人请在医保窗口(现为外科综合楼一楼9号窗口)领取《意外伤害大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完毕后交医院医保办(现为5栋4楼),经核实后由病人家属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医疗监管科(市本级医保在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楼306房、市内乘1路公交车可直达劳动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报特殊病种门诊请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申请。
2、单位介绍信(无单位找社区开证明)。
3、医保本复印件(有照片页)。
4、身份证复印件。
5、住院病历首页(在我院住院者到5栋8楼病案室复印)。
6、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同上)。
7、申报病种的相关检查(近半年内检查结果)。
8、疾病诊断证明书。
9、医保卡号及联系电话。
10、特门专家评审费50元(该项费用一经交付,恕不退款)。
备注:1、去年已申报特门且申报病历在我院医保办保存的只提供半年内相关检查及诊断证明书及评审费即可。
2、凡2008年4月1日以后已住院者此次不予申报(2009年2月份再报)。
衡阳市中心医院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