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衡阳县人口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生性别比失调加剧,城镇化进程加快,家庭户小型化加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种变化将会持续发展下去。因此,分析衡阳县人口结构变化对社会养老保障的影响,是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的需要,更是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 2010年,衡阳县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2.99万人,占总人口20.82 %;15-64岁人口为77.15万人,占总人口69.89%;65岁及以上人口为10.26万人,占总人口9.29%;同2000年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4.19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2.0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16个百分点。这一结果表明,衡阳县已进入低生育水平的发展阶段,劳动适龄人口中青年人减少而中年、壮年人增多,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已经远远超过了7%的国际标准。老龄化的加速导致社会和家庭养老保障负担加重,意味着人口赡养率上升,资金缺口不断扩大,农村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赡养率提高导致养老金支出压力增大 人口赡养率指的是赡养年龄人口相对于劳动年龄人口的比率。2010年,衡阳县65岁以上人口10.23万人,劳动年龄人口为78.67万人, 赡养率为13.1。预计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8万人, 而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为76万人, 赡养率将达到23.7。人口赡养率上升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膨胀和出生人口的大幅度减少,导致赡养结构的根本性转变,造成社会养老金缴费者减少和领取者急速增多,社会养老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明显增大。2010年, 衡阳县社会统筹养老金总收入24734万元,与2000年相比,年均增26.1%;2010年,衡阳县社会统筹养老金总支出33573万元, 与2000年相比,年均增长为29.1%,按年均增长10%推算,2020年社会统筹养老金总支出将达到64061万元。 (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增多导致社会养老问题严峻 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年居民是一个生活在社会边缘的特殊群体。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衡阳县60周岁以上的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年居民有5430人,其中有3933人享受到每月55元发放标准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他们年轻时没有固定职业,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60岁时大都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而且,这个特殊群体在短时期内还会迅速扩大。20世纪90年代,衡阳县有5万多的农业人口“经济农转非”成为城镇人口,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口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却没有享受到城镇人口的基本待遇,过着居无定所,人户分离,四处谋生的生活。现在,他们大多数已进入中年,再过十几年就会步入老年,且绝大多数人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衡阳县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年居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令人堪忧。 (三)农村老年人社会养老问题突出 衡阳县农村老年人口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方式已难以实现养老目标。表现在:一是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开始弱化。2010年,衡阳县家庭户户均人口3.66人,比20世纪90年代户均人口4.2人,下降了14.8%。这意味着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从而影响家庭人均收入减少,赡养老年人能力降低;二是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衡阳县农业科技含量较低、土地收益不高,农村居民2000、2005、2010年来自土地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38.4%、32.1%、26.9%,呈逐年下降趋势。三是集体养老保障的功能有限。衡阳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分离型家庭增加,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空巢老人现象,农村老年人生活风险不断加剧。2010年有敬老院24 所,集体养老收养规模达1050 人,实现集体养老895人,分别比2000年增长84.6 %、259.6%、354.3%,有9.78%的五保户等特殊老人实现了集体养老保障,集体供养范围的扩大对农村五保老人养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受条件的限制,衡阳县集体养老保险范围相对而言比较窄小,普通农村老人也不适应集体养老。 二、城乡人口结构变化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 城乡人口结构变化主要表现为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农村人口不断减少。2010年衡阳县城镇常住人口为33.12万人,比2000年增加17.47万人,增长89.58%;农村常住人口为77.25万人,比2000年减少23.03万人,负增长29.81%。城镇人口的年增加,主要是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到城镇谋求发展和迁移定居,或外出县以外城市务工经商。加上城镇住房与非农业用地需求的迅速增加,大量农业用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与日俱增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给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带来了诸多挑战,突出表现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惑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介于农民与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据衡阳县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全县农民工总量已达35万人。其中在本县务工的农民工6.5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1.13万人,参保面只有17.38%。分析衡阳县农民工养老保障困惑的主要原因:首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难以兑现。农民工所在的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无视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未将他们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即使有参保意愿,也不可能给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次,农民工弃保现象严重。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当农民工在不同省份之间或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自由流动时,转续养老保险关系非常琐碎复杂。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即使在用工地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在离开用工地时也会选择退保,导致自动放弃养老保险权益。再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险意识、参保积极性低。社会养老保险属于一种跨时决策,其作用的发挥具有滞后性,加上农民工参保缴费比例高、待遇低的因素,农民工通过增加现期收入来保证生存的选择往往优先于社会保险的选择。对于大多数有一定参保想法的农民工来说,打工较低的收入和参保相对较高的“门槛”是制约他们参保的现实约束条件。 (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困惑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占用也逐年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2010年,衡阳县城镇建设及非农业用地累计达707.42公顷,其中当年新增用地179.25公顷。2010年,衡阳县登记在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达6402人,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人数1411人,其中已办理退休领取保险金人数326 人,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费人数607人。而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足以保障失地农民养老。衡阳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土地是农民千百年来赖以生存的基础,虽然土地的保障功能在减弱,但是土地还是维持农民生存和养老的底线保障。而现在,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虽然政府对失地农民给予了补偿,但是,补偿费极其有限,按照现在的消费水平顶多能够维持几年,很快就会“坐吃山空”;二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在政府没有强制要求的前提下参保积极性很低;三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过高、保险层次单一、保障水平过低也是参保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四是部分中青年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素质低导致劳动收益低而无法为养老保障进行储蓄。 (三)城镇化对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 2010年,衡阳县城镇化率为30.01%,比2000年13.5%,上升了16.51个百分点,预测2020年镇化率达到45%。2000年,全县农村外出人口35.89万人,其中外出半年以上人口9.81万人,分别比2000年增长35.23%、23.8%;在农村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16-60岁人口占90%;从年龄看,流动人口的年龄段集中在 20-45岁之间。在人口老龄加剧,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的总数不断减少,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城镇化的推动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迁移,使城镇经济活动人口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且大部分进城农村劳动力正值壮年,正处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期,并且还有几十年才会领取养老金,为衡阳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带来了新生力量,从一定程度上将有助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平衡。 三、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2010年,衡阳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57.81万人,占总人口52.37 %;女性人口为52.58万人,占总人口47.63 %;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9.96,其中0-14岁人口性别比由2000年的117.23上升到131.98。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受经济因素和观念因素的作用,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农村尤为突出。一是受经济因素影响。当遇到经济危机或因年老或疾病等因素丧失劳动能力时,父母在身体和经济上都必须依赖于儿子,这种强烈的依赖性反过来强化了对生男孩的偏好。目前,衡阳县城乡60岁以上老人都能享受到每月55元政府发放的基本养老待遇,但养老金额度严重偏低,养老保障的作用甚微,在一定程度上生活仍主要依靠子女供养。所以说,只有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所有公民享受到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能从根本上摒弃传统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生育观念,性别比失调问题才能得到缓解。二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排除父母年老对儿子经济上的依赖这种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是,历史承袭的传宗接代、养老送终的传统观念仍鼓励生育男孩。俗语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传宗接代是驱使生育男孩的最主要动力之一。 四、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 2010年,衡阳县常住人口中有家庭户29.16万户,家庭户人口106.5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3.66人,比2000年减少0.54%。20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了控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但该政策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个年代出生了大量的独生子女,现在这些人都到了成家的年龄。两个独生子女相结合,就形成了典型的“四二一”模式的家庭结构,即一对年轻的夫妇需要供养四位老人,抚养一个孩子。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逐渐趋向于小型化,对衡阳县的养老保障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一)城镇独生子女的养老压力增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衡阳县独生子女户达8.17万户,占全县常住人口家庭户的28.02%,“四二一”模式家庭户达1240户,且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呈快速上升趋势。衡阳县独生子女户及“四二一”模式家庭户集中在城镇,城镇居民虽然绝大多数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有一定的养老经济基础。但是,随着供养老年人的年轻一代比例缩小,致使越来越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陷入家庭养老危机之中。一方面是城镇的独生子女都要忙于工作,特别是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经济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为承担赡养老人的重担不得不拼命工作,缺乏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而城镇老人在养老过程中最渴望的是子女的情感关怀和精神慰藉;另一方面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独生子女在结婚后,多数都与老人分居,在照顾双方老人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之处。 (二)农村家庭小型使社会对养老保险的难题更加显现 衡阳县农村平均家庭规模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发展过程。20世纪50年代初,衡阳县农村家庭人口规模为4.1人, 比20世纪30年代减少了1人左右。在1953-1982年的三次人口普查中农村家庭户规模呈现缓慢的上升趋势。其后随着农村改革和计划生育的实施,家庭规模开始持续缩小,2010年农村家庭平均规模缩小到3.66人。与此同时单身户和一对夫妇户的比重逐年上升, 2010年,衡阳县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老人为9152人,其中实行分散供养人口达8257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规模的扩大,衡阳县实际生活在农村的单身户和一对夫妇户老年人口数量也在迅速膨胀。首先,农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直接导致供养来源的减少,子女负担加重。如果出现家庭争端,过去可以通过子女内部协商、平衡、制约来解决,现在子女数量的减少不但中断了这一途径,还有可能出现子女拒绝赡养自己父母的现象发生,使老人陷入生活的困境。其次,由于农业人口过剩将使农村子女的流动性加大,减少了子女与父母的见面机会,子女与父母缺少正常沟通和交流,从而降低农村老年人的精神和情感需要。 再者,衡阳县农村一直传承大家庭结构模式,子女结婚后和老年人住在一起,形成几代同居的局面,老年人又是家庭的最高权威,这就为老年人在家中养老提供了现实保障。如今,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化,子女结婚后都选择与老人分居,有的甚至远离父母身居异乡,这就使很多老人身边没有子女,造成子女为老人养老的不便之处。 五、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综上,在系统分析衡阳县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难题、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和家庭结构小型化对养老保障的挑战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来社会,单靠某一种形式的养老方式是无法满足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养老保障需求的,必须构建综合性的养老服务体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衡阳县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 (一)重点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养老模式由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向综合养老模式转化。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所谓的综合养老模式,就是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和相关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农民开展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等多形式的农村养老模式,逐步建立以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为主,国家、集体给予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机制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完善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他们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问题,提高待遇水平;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监管;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对退休后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应鼓励其再就业,以增加退休后的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和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采用便于转移的完全积累模式,当农民工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入当地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时,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将其账户余额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采取“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原则,形成弹性补贴机制,引导农民工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提高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实施“土地换保障”制度,从土地的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基金,突破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与的资金“瓶颈”;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让用工单位在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真正负起责任来;加大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保参与意识和动机。 (四)扩大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事业 城乡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收入;要合理确定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积极发展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尤其是发展对贫弱人群的福利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养老是社会化的必然趋势,照顾老人已成为一些家庭的主要负担和生活压力。目前,社会上沿袭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需要,必须创新观念,探索出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的新路子。解决养老服务资源供给不足、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而且需要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有兴趣、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民政公共服务,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并存、共同发展的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格局,缓解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城镇化对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促进作用 城镇化是指人口、用地和经济文化模式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和趋势,主要表现为城镇数目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城镇经济方式、生活方式的某些特征向农村扩展。其结果表现为城镇人口数量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提高,城镇化进程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加深,它不仅影响到未来城镇企业职工和所有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而且影响到原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因此,不仅要考虑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而且还要考虑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这就必须在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实施农民养老保险,并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方式,以利劳动力的流动和人口自由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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