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阶段 |
记录内容 |
记录形式 |
备注 |
启动阶段 |
制作立案审批表,记载启动原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还应当记录投诉人或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或举报的内容及时间、记录人情况、投诉或举报的处理及告知情况等内容。 |
书面记录(对行政检查事项,书面记录抽查方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执法人员的内容,同时对“双随机”抽查过程进行不间断音像记录) |
依法需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的,记录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以及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情况。 |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或者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记录紧急情况、报告与批准内容。 |
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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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阶段 |
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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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包括:统计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操作系统,进入施工或生产车间等场地核实生产规模和生产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盖章;若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应在书面记录上注明原因,并可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证明;但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依法无需行政相对人签字、捺指印的除外。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询问行政相对人情况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捺手印。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情况 |
书面记录 |
调取证据通知书或相关记录材料上须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字或捺指印与盖章,证人证言需证人签字或捺指印。 |
统计行政检查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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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
书面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须见证人签字。 |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须相关人员签字或捺手印、盖章。 |
其他应当记录的检查活动内容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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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作出阶段 |
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记录检查结论内容、检查人、结论作出时间等。 |
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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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的,记录告知文书的内容,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记录行政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情况。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
违法行为轻微,需要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决定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时间;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和印章与日期。 |
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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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情形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行政处罚的,记录行政执法程序之间转接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所需记录的内容详见相应的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 |
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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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阶段 |
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
书面记录,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行政相对人或其指定签收人签字或捺指印;相关人员拒绝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
留置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 |
书面记录+录像记录 |
送达文书须见证人签字或捺指印;录像记录应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
委托、转交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 |
书面记录 |
书面记录上需有受委托人、转交人签名或捺指印 |
归档阶段 |
案卷形成后档案交接时,记录交接材料名称、卷数、页数、交接人员姓名、交接日期等。 |
书面记 |
交接登记表上须交接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