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意见(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从事经济业务和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要坚持优中选优,突出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结构科学。评定的企业要兼顾各行各业,既有国有企业,又有民营企业;二是典型示范。省诚信示范企业应是湖南企业的诚信代表,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三是促进工作。省诚信示范企业的创建要有利于带动相关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原则上应该是市诚信示范企业。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可单独申报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
第六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严禁各级各部门以创建省诚信示范企业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评定要综合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依法纳税,无弄虚作假行为,无骗税或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六)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七)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八)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无价格违法等不正当行为;
(九)连续2年未发生人员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无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二)具有良好的信贷信用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十四)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宜先期开展自我考核和评价,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有关综合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纳税信用情况;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近三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市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加工、制造、建筑业);
(九)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十)安全生产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加工、制造、建筑业和食品药品业);
(十一)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在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相关证明;
(十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所获市(地)级以上荣誉证明;
(十四)授权查询本企业信贷信用记录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各市州信用办负责受理辖区内的企业申报工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信用办申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省信用办申报材料。已通过国家行业诚信评价的企业可优先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要承诺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省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省信用办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四条 省信用办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负责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终审。
第十五条 终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湖南”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企业如果违反第八条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将被取消诚信示范企业申请资格。被举报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省信用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后,省信用办公布“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建立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获评后发生的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等,并纳入省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变更单位名称,需及时报告省信用办进行相应修正。
第二十一条 省信用办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不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省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省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诚信示范企业凡被撤销称号的,应当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公示。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信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为省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