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备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局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二、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科室(以下简称备案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15日内报送本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备案。
三、备案科室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四、市教育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五、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六、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科室的案卷材料,备案科室不得拒绝和拖延。
七、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科室应当予以办理。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科室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科室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
九、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科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十、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科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与否,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一、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做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科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与否,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二、本局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随时上报。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应一案一报。
衡阳市教育局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