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4〕236 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俄比熊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ADWJX6L35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三江路28号天嘉上河九章2栋110号
经营者:肖*兰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044541
2024年9月19日我局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许某荣的投诉举报书,举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俄比熊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X6L3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茶具销售;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极地双头鹰(黑)进货价66元1瓶,销售价120元1瓶(非会员165元1瓶);极地双头鷹(蓝)进货价66元1瓶,销售价120元1瓶;、金沙皇进货价85元1瓶,销售价180元1瓶;迫击炮伏特加进货价35元1瓶,销售价99元1瓶;、IZP雪姑娘系列进货价10.5元1块,销售价12元1块。极地双头鹰(黑)卖了2瓶、极地双头鷹(蓝)卖了1瓶、金沙皇卖了2瓶、迫击炮伏特加卖了1瓶、IZP雪姑娘系列卖了1块。无中文标签的食品销售额876元,违法所得8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原因,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照片若干,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举报工单1份,证明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高罚告字〔2024〕008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能说明食品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二条【裁量基准】第一款减轻情形。所指的情形,具有减轻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二十二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000 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76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1876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