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4〕 162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少林水产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NFKUD91
经营场所:衡阳市高新区凤凰中路109号万家惠新街市内
经营者:张少林
身份证号码:430422************
联系电话:133********
2024年5月24日,市局联合分局对衡阳市高新区高鑫市场(原万家惠新街市)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利用2Kg砝码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时,电子计价秤显示的数值为2100g,超过了国家允许的最大误差值,随后衡阳市计量测试中心对这台电子计价称进行了检定。
7月1日,分局收到衡阳市计量测试中心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者对检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址为衡阳市高新区凤凰中路109号万家惠新街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MA4NFKUD91,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
这台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在2024年2月从市场内临时售卖电子计价称的人员手中用200元现金购买的,2024年4月20日左右才开始使用这台电子计价称,使用以来因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未记录销售记录台账,估计违法所得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和当事人经营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销售情况。
证据八: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子计价秤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使用电子计价秤的情况。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高市监罚告字〔2024〕6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权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 计量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少于 600 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人民币35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合并执行1050元,上交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雷速体育,雷速直播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