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场主体领域执法工作。承担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及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传销活动等其他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虚假广告、合同监管和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承担企业申请登记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工作。承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药品领域执法工作。承担药品及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质量技术监管领域执法工作。承担产商品质量、标准化、纤维制品和计量、认证认可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验检测等领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负责价格领域执法工作。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及商标、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负责盐业领域执法工作。承担食盐市场及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商务领域执法工作。承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成品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汽车销售、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洗染、美容美发、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业、对外劳务合作、加工贸易核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负责粮食流通领域执法工作。承担粮食购销、粮油仓储、政策性粮食储备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负责执法抽样工作。承担执法抽样并依权限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
(十二)负责按权限受理、查处市场监管执法有关举报、投诉的处理;负责市场监管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传递与整理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听证和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市本级的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证件和执法装备管理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参与组织协调辖区重大和跨区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突发性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
(十六)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734-8813001)